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确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從以下标準進行判斷: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3)夫妻之間是否有約定。如果夫妻之間存在約定,即使不具備以上的兩個條件,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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