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财産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法律依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财産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規定,合夥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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