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産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确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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