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變更效力是:
1、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将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2、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
3、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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