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夫妻财産約定,是合法的。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産清償。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屬于夫或妻一方債務,則由夫或妻一方财産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儲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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