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産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隻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産權房”,也稱“鄉産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産權證的房産。
小産權房不可以發證,《意見》提出,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确權登記發證行為,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
《意見》明确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将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産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确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意見》規定,對于“撤村建居”後,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隻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以給國家下一步出台相關法律政策後妥善處理該問題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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