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2、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幹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内産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态,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隻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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