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檢查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黨内法規和執行上級黨委決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
2、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監督檢查黨的各項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扶貧資金項目、其他涉農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集體資金、資産和資源管理情況,切實糾正損害群衆利益的突出問題。
3、協助鄉鎮黨委加強鄉鎮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堅持教育、制度、監督、改革、糾風、懲治相結合,推進農村、社區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農村、社區廉政文化建設。
4、協助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抓好黨務、政務、村(居)務公開工作和其他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實,指導農村、社區紀檢監督小組開展工作。
5、受理群衆信訪舉報,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調查和處理所屬轄區内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内法規的案件,決定和取消涉案黨員的處分;對受處分黨員幹部回訪教育。
6、受理職責範圍内的控告和申訴,尊重和保障黨員權利;認真解決群衆合理訴求,維護群衆合法權益。
7、對轄區内黨員幹部進行反腐倡廉教育,組織開展農村、社區廉政文化建設。
8、抓好紀檢監察幹部隊伍自身建設。
9、承辦區紀委和同級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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