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與征信記錄是兩個不同體系管轄的事項,失信被執行人屬于法院司法體系的管轄,征信記錄屬于人民銀行征信體系的管轄。征信記錄應當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并不是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删除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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