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獨立主張違背我國憲法
“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主張,明顯違反憲法。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在法學理論上一般概括為“獨立審判”或“審判獨立”。這樣的“獨立司法”是廣受人民群衆歡迎的,但人們經常把他們主張的“司法獨立”和人們通常理解的“獨立司法”相混淆。“審判獨立”和“司法獨立”是内涵和外延都有區别的兩個概念,而有些人刻意通過這種混淆塞進政治私貨。
二、司法獨立不适合我國基本國情
在中國實行西方“三權分立”式司法獨立的觀點是非常危險的,是沒有根據中國特色的特殊政治和社會體制來考慮問題。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關系決定了勞動者之間的根本利益是一緻的,他們之間不存在資本主義社會私有者之間那種深刻的利益對抗關系,因而在國家政治形式和黨派制度上,沒有必要人為地把他們劃分為代表各種不同利益的政治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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