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後,女孩兒不一定必須由母親撫養。如果未成年女孩兒與母親共同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或者若十周歲以上的女孩兒明确表示不願由母親撫養的,則應由對方獲得女孩兒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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