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是父母子女的關系除了基于血緣關系發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為即收養而發生的關系,即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養關系的方法有兩種,一是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二是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1、須當事人雙方同意。2、當事人雙方須對财産生活問題已有适當處理,别無争議。
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養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收養,但在财産和生活困難有争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養法》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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