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駕車時不得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根據具體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應處以記2分,并處罰款50元的處罰。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對穿拖鞋駕駛車輛有專門規定:
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腳和手持電話進行通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違反規定的駕駛員将被扣除2分并處以一定罰款。由于拖鞋不跟腳,極易出現鞋子滑落的現象,特别是車主開車遇緊急情況時更可怕。穿上拖鞋開車,雖然腳闆比較放松舒适,但是因為鞋比較寬大,在刹車時太容易打滑,一不小心,半個腳面就會從鞋裡擠出去。開車穿拖鞋對離合器和油門的控制都會有偏差,對行車安全有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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