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獲得的租金,應理解為孳息還是經營性收益,法律沒有明确的規定。
房屋租金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并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其獲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是一種經營行為。
因此,房屋租金性質認定應結合是否對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勞務。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對房屋加以維護和管理,租金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可以進行分割;未對房屋進行維護和管理,則房屋租金屬個人财産,不得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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