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的發放:按照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産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産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産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産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貼;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産、引産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貼;
(3)妊娠3個月以下流産(含自然流産、人工流産)或者因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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