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
交通肇事緻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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