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工傷保險條例》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但我國的法律、法規也不排斥用人單位參加人身意外傷害險,而是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各地區相關部門要在國家的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但兩者不能相互替代.《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如果企業隻加入了意外傷害險,就要自行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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