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一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不予分割。但出資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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