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漲跌停闆制度源于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中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隻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适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即規定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
2、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的漲跌停闆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12月26日開始實施的,旨在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保持市場穩定,進一步推進市場的規範化。制度規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内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托為無效委托。
3、我國的漲跌停闆制度與國外制度的主要區别在于股價達到漲跌停闆後,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漲跌停價位或之内價格的交易仍可繼續進行,直到當日收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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