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财産的不當減少緻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财産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分别着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與積極行為,規定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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