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内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當事人準備材料;
5、開庭後,經過程序法院作出宣判。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争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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