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果夫妻雙方達成共識,法律上也是允許離婚财産不分割的。如果隻是暫時不想進行财産分割,也不會對将來想分割财産造成影響。當然,為避免日後雙方對财産的争議。雙方還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财産進行分割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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