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是處罰,而是公安機關采取的一種臨時強制措施。拘留對象是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可能繼續犯罪、逃跑、自殺或串供的人。
羁押,指因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審判的期間。法院如果判決無罪,立即釋放,并賠償被羁押人經濟損失。法院如果判決有罪,羁押期間折抵刑期。
因此羁押更嚴重一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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