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是特種買賣的一種,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買受人對一标的物先行試用或檢驗,并以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内對标的物的認可為生效條件的買賣合同。
試用買賣合同除具有一般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還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一)買受人對标的物先行試用或檢驗是買賣合同生效的前提。
(二)試用買賣合同是附生效條件的買賣合同。
(三)試用買賣合同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轉移所有權,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亦不發生轉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638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内可以購買标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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