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财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财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内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将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稅。二、統借方将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将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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