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的認定标準是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而賣淫者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時是自願的,賣淫者能夠自主控制和決定自己的行為,知道自己的行為能夠帶來利益,并且積極地追求這種利益。如果非出于自願,而是受到強迫、脅迫或引誘與嫖娼者發生了性行為,這時,不應對非自願方認定為賣淫行為。因此嫖娼的認定必須根據上述的标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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