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有兩方面:
其一,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支付。
其二,債權人有權從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處直接受領所履行之債。
當然,上述債權人的權利以法院确認其代位權成立為前提。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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