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人一般隻是證明二手房交易的事實,而證明人一般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解決二手房買賣糾紛最好的方式是進行公證,而不是找證明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内容并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确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将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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