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到期後可以申請延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内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内,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恢複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複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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