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内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産者收購的免稅農産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十一類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别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确定貨物是否屬于退稅範圍的主要标準之一。凡在國内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彙還是以人民币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财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3、必須是在财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隻有在财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稅;
4、必須是已收彙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彙并經外彙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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