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是農村戶籍,且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年省定貧困标準的家庭;或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超過貧困标準,但不穩定,且“兩不愁、三保障”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家庭。
貧困戶識别的工作流程是:兩評議、兩公示、一比對、一公告。
①農戶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代表評議;
②村委會和駐村工作隊核實,進行第一次公示;
③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進行第二次公示;
④報市縣扶貧辦進行一比對,符合條件者公告後納入;
⑤不符合條件者,市縣扶貧辦将比對結果通過鄉鎮交行政村進行第二次民主評議。
對在比對時發現有排除情形,但經查證後存在特殊情況的(如借用身份證給他人),确實符合貧困戶識别标準的,由鄉鎮對情況進行說明後,再次上報市縣扶貧辦識别公告,對不符合貧困戶識别标準的,由鄉鎮進行公示不予納入。公示、公告時間均為5-7天,最後完成建檔立卡信息系統采集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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