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産分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婚前一方開辦的公司算登記人婚前個人财産。公司在婚後取得的收益,如果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屬于婚後共有财産。
《婚姻法》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1、一方的婚前财産。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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