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号不能轉讓,最多隻能在過戶或者報廢後自己在新車上申請使用原車牌号。如果要換新車,并且想繼續使用原來車牌,按照公安部102号令第十八條規定,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便可:
1、原來的車牌使用了三年以上;
2、提出申請繼續使用原車牌的時間是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六個月内;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便可自動獲得指标拿到原車牌。辦理過戶,隻要雙方攜帶賣方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買方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公戶需要出示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即可,但是車牌号不能辦理過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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