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實根據,也要提交規範性文件,隻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當不能證明其行為合法時應當敗訴,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請示部分則仍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
2、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隻有當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時,被告的取證行為才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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