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産注冊商标可以加地名。
商标法第十條規定第二款,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标。該條為絕對禁止性條款,即不僅不能注冊,而且不可以使用。 但是,有其他含義,且其他含義強于其作為地名的,可以使用并注冊。所謂的且其他含義強于其作為地名的,即不僅要有其他含義,而且該含義容易為一般公衆所知。如果一般公衆首先聯想到的是地名,而不是其他含義,則其他含義弱于其作為地名的,一般也是會被駁回禁止注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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