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案件主要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态或者因其它客觀原因導緻無法及時取證,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内,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六十四條
由于案件主要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态或者因其它客觀原因導緻無法及時取證,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内,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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