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将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确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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