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訂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财産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财産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作為民事主體,夫妻約定一方從夫妻共同财産中借款給另一方,除了借款來源是夫妻共同财産這一點與普通自然人之間借貸不同之外,與其他民間借貸在本質上并無不同,應該屬于借貸行為,在産生糾紛時,除了适用本條規定以外,還應适用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規定。
所以,如果是婚内将夫妻共同财産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的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可以按照借貸關系處理,到期了之後借款方應當清償借款。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财産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争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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