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三大職能是培養人才,發展科技,服務社會。
與三大職能相對應的工作是教學與教育、科學研究、多種形式的社會工作。培養專門人才是由高等學校的本質所決定。
作為與高等學校共生的本體職能,并随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提高。研究活動在高等學校出現之初就存在。
發展科學知識職能的産生以
19世紀初W.馮特·洪堡以“教學與研究統一”的原則創辦柏林大學為标志,到19世紀末才被廣泛認可。
高等學校以其教育資源直接滿足社會現實的需求。社會服務工作教學與科研活動的延伸,國外往往視之為學校推廣工作。
社會服務作為一種職能,以美國“莫裡哀法案”(1862)的頒布為标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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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中期以後才普遍确立。上述三種職能由高等學校整體而言的。
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高等學校,職能可以有所不同或有所側重。除培養專門人才這一本體職能外,其餘兩者,有的高校可以不完全具備。即使同一種職能,對不同的學校來說,其具體任務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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