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止情形包含以下: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争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争議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緻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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