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35天;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特殊情況下有異議的依規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确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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