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持械的認定是從刑法解釋的方法看,“械”應指具有殺傷力可造成傷害後果的工具。
尋釁滋事持械的認定從共犯的原理看,持械鬥毆者的行為屬于實行過限,超出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據共犯理論,構成共同犯罪,除必須有共同的行為外,還必須具備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要普遍認定持械,行為人除必須具備聚衆鬥毆的共同故意外,還必須同時具備持械的共同故意。如果某一共犯人實施的行為超出了共同故意,該行為就屬于實行過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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