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日内。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内,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内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的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内,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内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内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
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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