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前發現懷孕的,如果懷孕和工作不沖突的,可以照常上班。并且是否懷孕屬于員工的個人隐私,如果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就不是勞動者必須如實說明的内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但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即使是孕期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辭退的,并且沒有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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