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務發票丢失是可以做賬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号文件第28條第2款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丢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丢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丢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因此,您既可以抵扣,又可以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做賬進固定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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