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形式訂立合同的風險如下:
1、部分企業使用的傳真紙為熱敏感應紙,該紙張上的字迹會随着時間的推移逐漸模糊和消失,将來發生糾紛時,無法證明當時所簽訂的合同内容。
2、傳真件屬于電子證據,不能作為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使用,不能直接證明有關事實,法院無法直接采信,必須與其他證據向結合才能證明有關事實。因此,企業應當保留送貨單、提貨單等其他證明,以備不時之需。
3、如采用傳真件簽訂合同的,應當及時補簽書面的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4、另外,雙方應當及時對賬,确定每個月、季度、半年、一年的交易金額,欠款金額等,防止出現賬目混亂,對方賴賬的情況。如有對賬單,即使将來起訴也會比較順利,避免提供送貨單等證明欠款金額的證據,降低訴訟風險,提供訴訟效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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