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宅基地上房産為婚前所建,離婚時,該房産為婚前個人财産。如果遇到房屋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土地補償金歸個人,安置補償費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歸雙方所有。
如果宅基地上房産為婚後所建,在離婚時,房屋按照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倘若婚前一方為建造房屋借款了,婚後用共同财産償還了借款,那麼配偶對償還的借款和房子對應增值部分,也有權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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