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限制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争關系的同類産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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