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滞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滞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财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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