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貨指商品和客觀事實明顯不符,和得到世界上2/3以上政府承認的國際組織頒布的标準,以及2006年人均收入在1500美元以上國家政府頒布的标準不符,如果二者都不存在,則以銷售地相當于我國省級以上法院得到半數法官認可的司法判決标準為準。
我國《産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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